为加强学生管理,奖优惩劣,保证学校正常秩序,培养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高素质人才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条 优季学生干部(优秀少先队干部)评选条件
1、工作认真负责、积极主动,能较出色地完成少先队等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。
2、热爱队会工作,有高度的责任感,工作善于动脑筋、讲方法,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。
3、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社会活动能力,作风正派、友爱同学、关心集体、任劳任怨,在队会工作和班级工作中有突出成绩。
4、学习目的明确,勤奋刻苦、学习成绩无单科不及格。
5、坚持原则、秉公办事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。
第二条 “优秀少先队员”评选条件
1、少先队员凡通过努力在一年中获得2枚以上必修奖章,1枚以上选修奖章的少先队员。
2、各中队少先队员要珍爱自己所获得的奖章,并用这些奖章激励自己刻苦学习、努力实践、以获得更多的雏鹰奖章,不断取得新的进步。
第四条 以下情形之一者,没有 “优秀学生干部(少先队干部)”、 “雏鹰奖章”参评资格。
1、受学校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者。
2、单科学习成绩未达优秀。
3、上课、出操、集体活动无故缺勤或迟到早退者。
4、不能按时完成少先队等组织交给的任务者。
第五条 评比奖励办法
2、奖励比例:优秀学生干部(少先队干部)本每班3人,“雏鹰奖章”每班不超过人数的20%。
3、评选时间:每学年最后一个月内进行。
4、凡授予光荣称号的学生均颁发奖状、奖品,优秀材料载入《素质报告书》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