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由可贵 人格无价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3-06-09浏览次数:1306

 

 教学目标:

认知:

 

1.知道人不仅需要自由,还需要得到尊重。每个人都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,每个人也应当尊重别人。

 

2.了解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。

 

行为:

 

       尊重别人,学会保护自己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。

 

 教学重点与难点:

 

    理解以下规定:

 

    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37条: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地人身自由不受侵犯。

 

   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,并由公安机关执行,不受逮捕。

 

   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,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。

 

    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38条: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。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、诽谤和诬告侵害。

 

    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101条:公民、法人享有名誉权,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,禁止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、法人的荣誉。

 

    4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46条: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
 

  5、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30条: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。

 

    6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100条:公民享有肖像权,未经本人同意,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。

 

 教学准备:

 

PowerPoint幻灯片,实物投影,故事录音。

 

 教学过程:

 

一、谈话导入:

 

1.你喜欢天空中飞翔的小鸟吗?为什么?

 

(在天空中飞翔的小鸟很快乐,因为它们很自由。)

 

2.我们人也一样,每个人都知道自由的可贵,都不希望失去自由。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第7课:自由可贵  人格无价(板书课题,齐读。)

 

3.人不仅需要自由,还需要得到尊重。每个人都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,每个人也应当尊重别人。人们只有生活在自由、又相互尊重的环境中才会愉快。因此,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。

 

 二、聆听录音故事,学习法律知识:

 

(一)老师,你不能把学生锁在教室里

 

1.聆听录音故事:

 

波波很贪玩,经常不完成作业。一天,波波又没有做作业,班主任张老师很生气,放学后把他单独留在教室里补作业。这时,张老师突然想起家里有事要办。看见波波还没有补完作业,张老师说:“补完作业才能回家,我一会儿回来检查。”为了防止波波自己偷偷跑了,临走时张老师把教室的门上了锁。由于家里的事情很多,后来张老师就把波波的事情给忘了。天越来越晚,波波一个人在教室里越来越害怕。他想出去,但是门被锁上了,窗户上又有铁栏杆。他拼命地大喊,但学校里的人都走了,没有人听得见。波波急得大哭起来。天很晚了,波波的爸爸找到学校,当他和张老师一起打开教室门的时候,波波的嗓子已经哭哑了。张老师很惭愧,当场向波波和波波的爸爸道了歉。事后,张老师还受到了校长的严厉批评。

 

2.你认为波波有什么错误的地方吗?那张老师又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呢?

 

3.出示PowerPoint幻灯片:

 

 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37条: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。

 

   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,并由公安机关执行,不受逮捕。

 

   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,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。

 

4.四人小组讨论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37条规定

 

5.大组交流:

 

    重点理解:

 

    人身自由

 

    拘禁

 

    逮捕

 

    人民检察院

 

    人民法院

 

    公安机关

 

看图片,开火车读词语。

 

6.学习法律知识:

 

    少年儿童的人身自由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,无论是学校、老师,还是其他任何组织、个人,都没有权力剥夺,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。

 

    张老师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,只不过因为情节比较轻微,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,可以通过道歉的方式弥补,否则的话,非法拘禁他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。

 

7.如果你是波波,经历了这件事以后会怎么对待自己的作业和自己的学习?

 

8.你想对张老师说些什么呢?

 

(二)不能这样找手表

 

1 聆听录音故事:

 

    军军是五年纪3班的班长,对工作很负责任,平时老师不在的时候,都是他管理班里的事情。一天,大家正上自习的时候,小红突然发现放在文具盒里的手表不见了。那块手表非常漂亮,下课的时候还在,怎么刚上课就不见了呢?“肯定是被哪个同学给偷走了,真不像话。”军军和同学们都非常气愤。“怎么办?”一个同学提议搜查。军军觉得是个好主意,于是让所有的同学排成队,由两名班干部搜身,还有两名班干部搜查每个同学的书包和课桌。正在这个时候,班主任老师回来了。看见班里的情形,老师很吃惊,忙问怎么了。军军向老师报告了情况。老师听后对军军说:“你们为小红找回表的想法是好的,但方法不对。按照法律的规定,不仅你们,连老师都没有权力搜查同学的身体和物品,只有公安局的叔叔,经过特别的批准,才能进行搜查。”

 

2.演一演。

 

老师说了什么?请同学们用“--”在课文中画出来,自己读一读。

 

3.你们遇到过这种情况吗?你们会怎么解决的呢?那么老师最后是如何解决的呢?

 

于是,老师让同学们都坐下,然后对同学们说:“同学们,你们之间有一个同学可能是一时糊涂,犯了个错误,拿走了小红的表。老师相信他现在已经意识到这样做是不对的。老师也相信他有改正错误的勇气。”老师说完,找来一个大纸盒放到讲桌上,说:“现在请同学们依次从讲桌前走过,把手伸到盒子里,看看最后小红的表会不会出现。好了,现在我们大家都把眼睛闭上,只有轮到上台的同学才可以把眼睛睁开。”最后,小红的表果然出现在盒子里了。军军非常佩服老师,也明白了,即使目的是好的,也要讲究方法,不能违法办事。

 

4.老师说的对吗?我们一起来听一听小小法官是怎么解析这件事的。

 

老师说的对,搜查公民的身体或者住宅是只有公安机关、检察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侦查案件的需要,按照法定程序并得到批准后,才能行使的权力。除此以外,公民有权利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搜查自己的身体或住宅。像有些商场的保安人员认为顾客有偷东西的嫌疑,就擅自对顾客进行搜身,这样的行为是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的。

 

5.小组讨论:

 

    人格尊严

 

人格尊严是每个公民大神圣权利,它涉及一个人的形象、声誉和大家对他的评价。人格上的伤害,会给人的心灵带来很深的创伤,对人的打击或许比身体上的伤害更严重、更持久。因此,在我国法律中,有很多关于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规定。保护人格尊严既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,也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。

 

(三)老师不能侮辱学生的人格

 

强强是小学三年纪的学生,因为智力发育得比较晚,尽管学习很努力,但成绩却总是很差。一次考试。他又考了全班的最后一名。班主任老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,对强强说:“你怎么就这么笨,多简单的题呀还答不对,你是不是长了个猪脑子啊!”同学们哄堂大笑。下课了,好几个同学围着强强叫“猪脑子”。强强羞愧极了,回家大哭了一场,说什么也不愿意再上学了。强强的父母问明原因,找到了学校。校长在弄清楚情况后,严肃地批评了强强的班主任,要求他在班上给强强道歉,并教育全班同学要互相尊重,不能取笑强强。

 

 1.自己读一读这则故事,你想到了什么?

 

 2.我们身边有这样的事情发生过吗?你想对这些犯错的同学或者老师说些什么呢?

 

 3.听一听法博士告诉了我们有关人格尊严方面的哪些知识:

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38条: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。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、诽谤和诬告侵害。

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101条:公民、法人享有名誉权,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,禁止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、法人的荣誉。

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46条: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
 

 4.小小法官又对我们说些什么呢?

 

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还不健全,因此,要更加尊重他们的人格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中明确规定,学校、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。在这件事中,强强班主任的行为已经对强强的人格构成了侵害,是一种违法行为。因为情节比较轻微,可以用赔礼道歉的方式弥补。如果情节恶劣,严重侮辱了强强的人格,还要负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。

 

维护人格尊严包括很多方面,一个人的姓名、肖像、隐私等,与个人的形象、名誉等有关的东西,都受到法律的保护,是不容非法侵犯的。

 

 5.你明白了什么,能跟你的小伙伴分享分享吗?

 

 (四)请不要把我家里的事告诉别人

 

1.聆听录音故事:

 

小娟的家里很困难,父亲去世了,奶奶病在床上,就靠母亲一个人支撑着这个家。小娟是个非常要强的姑娘,不仅帮助母亲干许多的家务,而且学习成绩也很好。她从不向老师、同学说起自己家的困难。直到有一天,老师到小娟家家访,才了解到这些情况。老师很感动,回校后,向同学们讲了小娟家的情况。同学们纷纷提出要捐款帮助小娟。没想到,当老师把同学们和老师们的捐款交给小娟时,她却怎么也不肯要,而且还抽泣了起来。老师和同学们都很意外:难道我们做错了吗?

 

 2.出示PowerPoint幻灯片:

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30条: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。

 

 3.你知道什么叫“隐私”吗?

 

老师和同学们的确做错了。虽然大家帮助小娟的心是好的,但是却在无意之中侵犯了小娟的隐私,对她的心灵造成了不应有的伤害。隐私就是一个人不愿意被他人知道的个人秘密。小娟不愿意让别人知道她家的情况,这是她的权利。老师知道后,事先没有征求小娟和她母亲的意见,就向同学们公开了,这种做法侵害了小娟的权利。像考试成绩、家庭情况、身体疾病等等,这样的信息,也都属于同学们的隐私,未经同意,一般是不能随便被披露的。

 

 (五)照相馆不能擅自把顾客的照片摆出来

 

1.聆听录音故事:

 

青青是个漂亮的小姑娘,特别喜欢照相。一天,同学们告诉她,在学校附近一家照相馆的橱窗里看见她的照片了。青青非常吃惊,跑去一看,可不是,橱窗里有一张很大的照片,正是上个月妈妈带她来照的。青青找到照相馆的经理,要求撤下自己的照片,但是经理看她年纪小,根本就不理她。青青回家告诉了爸爸,爸爸和她一起找到了照相馆。经理却说,用青青的照片是因为青青长得漂亮,这也等于给青青做了宣传,没什么不对的,怎么也不肯撤下照片。最后,青青的爸爸代青青把照相馆告上了法庭。青青和爸爸能打赢这场官司吗?

 

 2.你有这样的经历吗?你是怎么解决的呢?作为一个懂法的小公民,应该怎样对待这件事情呢?

 

 3.青青和爸爸能够打赢这场官司吗?为什么?

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100条:公民享有肖像权,未经本人同意,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。

 

 4.小小法官告诉我们:

 

肖像权是公民人格权的组成部分,法律禁止他人非法侵害。照相馆未经青青及其监护人的同意,使用青青的照片,侵犯了青青的肖像权。照相馆应当立即停止侵害,撤下青青的照片,并向青青赔礼道歉。青青爸爸代青青和照相馆打官司,是可以打赢的。除了这种情况外。随意修改、丑化、侮辱他人的肖像,在法律上也是不允许的。

 

 三、小结导行:

 

(一)通过这节课的学习,我们学到了哪些和我们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呢?

 

出示PowerPoint幻灯片:

 

    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37条: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地人身自由不受侵犯。

 

   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,并由公安机关执行,不受逮捕。

 

   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,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。

 

    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38条: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。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、诽谤和诬告侵害。

 

    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101条:公民、法人享有名誉权,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,禁止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、法人的荣誉。

 

    4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46条: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
 

    5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30条: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。

 

 6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100条:公民享有肖像权,未经本人同意,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。

 

 (二)我们还学习到了一系列的法律相关术语:(齐读)

 

    人身自由

 

    拘禁

 

    逮捕

 

    人民检察院

 

    人民法院

 

    公安机关

 

    人格尊严

 

 (三)懂得了这些知识,我们应该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。在日常生活中,你会怎样运用这些武器来保护自己呢?可以下位说给你的小伙伴听,也可以回家给你的爸爸妈妈“上上课”。